一、案件简介
消费者王XX与上海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《汽车销售服务合同》,约定购买一辆汽车,车辆价格为172,800元。
购车过程中,消费者认为自己购买的是正常新车。然而,在车辆交付及后续沟通过程中,消费者发现涉案车辆存在与其购买预期不符的情况,涉及车辆生产年份、是否属于展车等重要信息。
消费者认为,汽车销售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车辆的真实情况,侵害了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,遂提起诉讼,要求解除汽车买卖合同、退还购车款,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定,要求销售企业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及返还相关费用。
二、案件焦点:隐瞒车辆真实情况,是否构成消费欺诈?
本案的关键并非单纯的车辆生产年份问题,而是汽车销售企业是否如实披露车辆的真实情况,以及相关信息是否足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。
审理过程中,汽车销售企业对欺诈指控提出抗辩,主张涉案车辆的相关情况不足以认定其构成欺诈。
法院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、微信聊天记录、车辆资料及其他证据,对车辆生产年份、销售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,以及消费者是否因相关信息而作出购买决定等问题进行了审查。
法院最终认定,汽车销售企业未充分告知车辆生产年份这一重要交易信息,构成欺诈,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。
三、裁判结果:退款、三倍赔偿及相关费用返还
一审法院判决汽车销售企业承担以下责任:
| 赔偿项目 | 金额 |
| 退还购车款 | 172,800元 |
| 三倍赔偿 | 518,400元 |
| 返还上牌费、贷款服务费及购置税等相关费用 | 16,800元 |
| 合计 | 708,000元 |
上述金额合计708,000元,不包括可能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。金额及项目以一审判决主文为准。
汽车销售企业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四、案例启示
本案提醒消费者,购买汽车时,不仅要关注车辆品牌、配置及价格,还应当核实车辆的实际生产年份、销售状态及其他可能影响购买决策的重要信息。
对于汽车销售企业而言,车辆是否属于展车、相关车辆信息是否如实披露,应结合具体交易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,不能仅以车辆能够正常使用作为免责理由。
对于律师而言,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在于还原完整交易过程,核实经营者是否履行告知义务,并围绕欺诈构成要件组织证据、确定诉讼请求。
孙博峥律师代理的本案历经一审、二审,最终维持消费者获得退款及三倍赔偿的裁判结果,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。